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级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印发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重庆海关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庆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重庆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指导协调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3.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4.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7.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答辩。
5.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运行情况答辩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6.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答辩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条 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偶数年)组织进行一次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同时,登录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2.材料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7.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委商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历程、组织架构、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研发投入投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 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相关附表(表格附后),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信息表;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5.评价指标及相关附表所填数据的必要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4.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8.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9.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R&D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3.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17.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1.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3.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2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25.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26.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7.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8.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9.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的数量。
31.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庆市)质量品牌奖项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建筑行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奖项类型。
32.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评价表相关附表(表1-表8)